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質量品牌和商標發展
獎勵辦法》的通知
長壽府辦發〔2025〕60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長壽區質量品牌和商標發展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長壽區質量品牌和商標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質量強市和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質量強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23〕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設商標品牌強市的意見》(渝府辦發〔2018〕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商標、標準、質量獎勵的申報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獎勵標準和范圍如下:
(一)商標類獎勵標準
對馳名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獎勵50萬元、地理標志權利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
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認定的馳名商標,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注冊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二)標準、質量管理類獎勵標準
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別予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予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或團體標準組織(主要完成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對牽頭制定并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40萬元、35萬元、30萬元;對參與制定并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牽頭修訂并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8萬元、3萬元。
第四條 質量品牌和商標發展獎勵遵循專款專用、一次性獎勵的原則。
對同一地理標志權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獲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對同一商標既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又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
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同一類別多層級標準、質量管理類獎勵的,按最高標準獎勵一次,不予重復獎勵。
第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審核上一年度的商標類和標準、質量管理類獎勵申報資料;各申報人應當在上述時間內進行申報,超過申報時間的,視為自動放棄。
(一)馳名商標、地理標志權利人應當在上述時間內向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馳名商標認定批復、裁判文書等原件;地理標志商標注冊證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獲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組織、個人應當在上述時間內向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獲獎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及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在上述時間內向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已發布的標準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給予獎勵。
第七條 申請獎勵的組織、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和核實,已獎勵的資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獲得獎勵組織、個人應當加強對質量品牌和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自覺維護質量品牌和商標信譽,誠信開展經營活動。
第九條 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質量品牌和商標獎勵評審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商標品牌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2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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