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重慶市長壽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服務優化改革方案(試行)》
2023年9月,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重慶市長壽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服務優化改革方案(試行)》(長壽府辦發〔2023〕54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現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范圍、審批規則主要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其局限性逐步凸顯。隨著近年來新就業形態發展、新職業涌現,企業對特殊工時審批管理適應新形勢新崗位變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特殊工時崗位勞動者對加強工時工資權益維護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因此,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決策部署,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提升特殊工時審批、服務、管理水平,推動企業和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勞動關系和營商環境高質量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制定《重慶市長壽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服務優化改革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
二、目的意義
一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通過制定工作指引、規范審批規則、統一檢查尺度、補齊監管短板等舉措,有效規范特殊工時在審批實踐中的適用范圍,守住改革底線紅線。二是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優化審批管理服務、提升行業性集體協商企業審批便利度,最大化激發企業參與改革的內動力。三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通過適用和諧企業審批信用激勵、探索協調三方集體協商進行崗位管理,適用輕微違法“觀察期”制度,推動和諧創建和改革相向同行,著力繪出改革最大同心圓。
三、適用范圍
在長壽區注冊登記的企業。
四、主要內容
(一)政策的有效期是多久?
《方案》屬于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部分企業的崗位由于受其自身生產特點、自然條件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審批后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并通過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安排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工作休息時間。
(三)實施改革后,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有什么主要變化?
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許可實行期限一般為一年,對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實施許可實行期限分級激勵,A級、AA級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實行期限為2年,AAA級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全國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示范企業為3年。對AAA級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全國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示范企業,免于審批現場核查,按照簡易程序實行一表申請、當日審查、即辦即走,人力社保部門應在許可3個月內完成監督核查。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是我區AAA級和諧勞動關系企業,那么該企業不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即辦即走,還可以申請3年的許可有效期。
(四)哪些企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呢?
企業有以下情況的,可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1.首次申辦許可到期的,且申請崗位、周期、工時類型等內容未超過原許可的;
2.屬于實行信用激勵的AAA級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全國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示范企業的;
3.行業性集體合同簽約企業在行業崗位清單范圍內提出申請的。
(五)“觀察期”制度如何適用呢?
對于申報審批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勞動用工輕微違法行為,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至3個月的“觀察期”。在“觀察期”內,人力社保部門應采取教育、指導、約談、普法等柔性措施,督促企業依法用工,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觀察期”滿,對于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再次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六)特殊工時行業專項集體協商對協商代表有什么要求呢?
行業性集體協商的開展應按照《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32號)進行。協商由區域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與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進行,按照規范程序產生各方協商代表。職工方代表由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企業方代表由區域內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或其他企業組織、行業協會選派,也可以由上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區域內的企業主經民主推選或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代表民主推選產生。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一般每方3—10人。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七)開展特殊工時制專項行業性集體協商所簽訂的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通過協商簽訂的行業性集體合同可以是涵蓋特殊工時制的綜合性集體合同,也可以是特殊工時制專項集體合同,對簽約的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其標準不得低于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五、專業名詞解釋
(一)什么是特殊工時制度?
我國的工時制度包括特殊工時制度和標準工時制度。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三)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個工作日沒有固定工作時限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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