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9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4〕17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復〔2024〕17號
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孫某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關于孫某投訴舉報鄰封鎮美佳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4年4月30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未向本人調取證據材料,未列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僅以現場檢查時沒有看到不合格商品,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屬于失職瀆職。請求復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稱:我局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2024年1月10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孫某向本局郵寄的《投訴,舉報信》。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11日到鄰封鎮美佳超市的經營場所現場調查了解申請人投訴的有關情況,并制作現場筆錄。經查,鄰封鎮美佳超市辦理有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了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場所銷售的所有預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未發現有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的“澤福康手撕面包”待售,其所有食品均在保質期內。現場檢查后,鄰封鎮美佳超市以其從未銷售過“澤福康手撕面包”及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圖片僅有“澤福康手撕面包”照片及付費金額憑據,無法證明被投訴舉報產品是鄰封鎮美佳超市銷售為由不認可該消費者的投訴訴求,向我局出具了《拒絕調解說明》,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決定終止調解。我局認為,我局現場檢查時未發現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場所銷售區有過期食品,也未在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場所發現有銷售投訴人投訴的該款“澤福康手撕面包”,且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圖片不能完整反映該過期“澤福康手撕面包”是在鄰封鎮美佳超市處購買,也無法證明申請人購買“澤福康手撕面包”時已過期。因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立案條件。2024年1月11日,經我局負責人同意,我局對鄰封鎮美佳超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2024年1月16日,我局向申請人送達了《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回復》。申請人向我局舉報鄰封鎮美佳超市涉嫌銷售過期食品,我局已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另我局已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我局已認真履行職責調查和回復申請人舉報的問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則,依法作出的回復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孫某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孫某稱其于2023年12月25日因生活需要在鄰封鎮美佳超市處購買了“澤福康手撕面包”2個,發現該“澤福康手撕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04月05日,保質期6個月,已經過期,遂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申請人孫某請求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要求鄰封鎮美佳超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鄰封鎮美佳超市作出處罰,要求鄰封鎮美佳超市對其進行賠償。申請人孫某在該投訴舉報信中同時提供了三張圖片(“澤福康手撕面包”照片2張及微信支付截圖1張)。
2024年1月11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渝長壽市監〔長受〕字第202401110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孫某的投訴。同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鄰封鎮美佳超市進行現場檢查,調取了該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查驗了超市貨架等,未發現該超市經營場所銷售區有過期食品,也未經營場所發現有銷售申請人投訴的該款“澤福康手撕面包”。執法人員對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者進行調查,經營者稱該超市從未銷售過“澤福康手撕面包”,申請人孫某提供的圖片僅有“澤福康手撕面包”照片及付費金額憑據,無法證明被投訴舉報產品是該超市銷售,不認可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訴求。同日,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者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出具“拒絕調解說明”一份,拒絕申請人孫某提出的調解申請。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渝長壽市監〔鄰終〕第2024011101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決定終止調解,建議雙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2024年1月11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作出案涉《回復》,以未發現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場所銷售區有過期食品,也未在鄰封鎮美佳超市經營場所發現有申請人投訴的該款“澤福康手撕面包”,且申請人孫某提供的證據圖片不能完整反映該過期“澤福康手撕面包”是在鄰封鎮美佳超市處購買,也無法證明申請人孫某購買“澤福康手撕面包”時已過期,申請人孫某投訴舉報鄰封鎮美佳超市銷售的“澤福康手撕面包”超過保質期違法事實不成立為由,故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回復》,申請人于2024年1月18日收悉后不服,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郵寄單據、《投訴受理決定書》、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拒絕調解說明”、《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不予立案審批表、《回復》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于2024年1月11日進行調查核實,經批準后于同日作出《回復》,決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月18日向申請人孫某郵寄送達,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孫某,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申請人孫某稱在鄰封鎮美佳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后,對鄰封鎮美佳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未在該超市貨架上發現與過期食品同款的商品,超市的經營者亦否認銷售過該款食品,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經營者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關于孫某投訴舉報鄰封鎮美佳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回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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