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長壽區臨港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壽府發〔2020〕3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長壽區臨港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第十八屆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壽區臨港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8〕91號)文件精神,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及長江經濟帶國家發展戰略的安排部署,充分發揮長江黃金水道的經濟效益,加快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促進長壽區臨港經濟發展,增強臨港產業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主體為符合臨港產業扶持條件,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或其委托的單位招商引資引入的有關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企業是指注冊地在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港口企業、水路運輸企業、船舶代理企業、貨運代理企業、船舶管理企業、無船承運企業、港航金融機構、港航保險機構等。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區政府設立臨港產業發展資金,用于我區臨港產業發展扶持。臨港產業發展資金由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設專戶管理,并具體負責籌措、撥付、使用等資金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在長壽區注冊的有關企業每新購建并登記在長壽或轉入長壽登記注冊的5000載重噸以上標準化船舶,按每載重噸給予20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六條 對在外地注冊返長或新組建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有關企業,實行5年培育期。參照企業對長壽區的經濟社會貢獻,前3年按80%給予產業發展資金扶持,后2年按50%給予產業發展資金扶持。
第七條 對在長壽區注冊的自有船舶運力10萬載重噸以上(含本數)的有關企業,積極幫助企業協調銀行機構,提高新購建船舶的貸款額度。
第八條 對在長壽區注冊的有關企業,新購建并登記在長壽區的5000載重噸以上(含本數)、船齡在10年以內(含本數)的船舶,5年內,每年按照企業新購建船舶在銀行貸款利息的10%給予利息補貼,單艘船舶5年累計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對船舶融資租賃(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補貼參照貸款利息補貼執行。
第九條 對注冊地在長壽,投資建設航運綜合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有關企業,按平臺實際建設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鼓勵將大宗貨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鋼鐵、糧食)由公路運輸轉向鐵路、水路運輸。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在長壽臨港經濟片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公轉鐵”“公轉水”運輸的有關企業依法依規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對長壽臨港經濟片區范圍內的集裝箱鐵水聯運有關企業,按年中轉量進行獎勵,獎勵標準:300元/標箱。對承擔鐵路專用線與碼頭之間汽車內轉的有關企業按年運輸量進行獎勵,獎勵標準:75元/標箱。
第十二條 提倡長壽區本地重點企業進出的貨物(煤炭、金屬礦石、糧食、鋼材等大宗物資)交由本地有關企業承運。
第十三條 對長壽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企業,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特別扶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四條 由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發布專項資金年度申報通知,組織開展申報工作,具體申報事項另行發布。
第十五條 各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交相關生產業務數據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六條 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申報資料初審工作,會同長壽區臨港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區交通局、區商務委、長壽火車站、港口等單位開展審核、報批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管
第十七條 為確保專項獎勵資金落到實處,防止發生弄虛作假騙取專項獎勵資金的行為,各申報企業要對所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虛報等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專項獎勵資金,并按法律法規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以上政策與其他政策內容重復或雷同的,有關企業不重復享受。獲得扶持資金的有關企業,須承諾5年內不將企業注冊地及獲得相關補助的船舶注冊地遷出。未滿5年遷出的,或在承諾經營期內出現低于已獲獎勵運力規模的,全額收回相應扶持款項;拒不退還的,將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僅指貨運船舶,客運船舶(含客船、客滾船、客渡船)不列入運力計算。本辦法所稱的自有船舶是指水路運輸經營者將船舶所有權登記為該經營者且歸屬該經營者的所有權份額不低于51%的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所有人為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融資租賃機構,融資租賃的船舶經營人為在我區注冊的水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條 本扶持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長壽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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