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扶持辦法》文字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堅持“四個面向”,著力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融入新發展格局,深刻把握創新制勝工作導向,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全區自主創新能力,助力推動“兩地一城”建設和“3113”項目攻堅行動計劃,為書寫新時代新征程新重慶長壽華章提供強大科技支撐。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核心舉措、適用對象、執行標準
??主要內容
文本包含總則、鼓勵研發經費投入、培育創新主體、扶持科技創新平臺、科學技術獎獎勵、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知識產權、其他、申報審核和組織實施、附則等10章節,共計36條。
??核心舉措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區的公民給予物質獎勵。
??適用對象
在長壽區內注冊登記、經營、納稅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區的公民。
執行標準
按照本辦法各項規定執行。
三、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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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新文件《專項扶持辦法》 |
原文件《專項扶持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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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全區自主創新能力,助力長壽“兩地一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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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長壽區內注冊登記、經營、納稅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區的公民。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長壽區內注冊登記、經營、納稅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區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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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條設立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滾存使用,采取“綜合獎補”的方式使用管理,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示范作用。 長壽經開區、長壽高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所得扶持資金在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和長壽經開區、長壽高新區經費中各列支50%,長壽經開區及長壽高新區外的單位和個人所得扶持資金在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中列支。 |
第三條設立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滾存使用,采取“綜合獎補”的方式使用管理,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示范作用。 長壽經開區、長壽高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所得扶持資金在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和長壽經開區、長壽高新區經費中各列支50%,長壽經開區及長壽高新區外的單位和個人所得扶持資金在區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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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條對企業R&D(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內部支出超過50萬元的企業,按研發經費的0.2%給予補助。 |
第四條對企業R&D(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內部支出超過50萬元的企業,按研發經費的0.2%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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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條對新引進或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對復評獲批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補助10萬元。對新認定的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對首次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對每年更新年度數據信息并通過復核的科技型企業,給予補助0.2萬元。 |
第五條對新引進或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對復評獲批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補助10萬元。對新認定的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一次補助3萬元。對首次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對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統更新統計信息,并經復核通過的科技型企業,每年給予0.2萬元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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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5萬元。 |
第六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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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200萬元。對入駐新認定的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或團隊)給予房屋租金補助,按實際承租自用辦公用房面積給予50%的補助,單個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補助時限不超過三年。 |
第七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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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條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新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及區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的能力建設補助。經國家級績效評估達到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績效獎勵。市級績效評估達到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績效獎勵。區級績效評估達到優秀的,給予5萬元的績效獎勵。 |
第八條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新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及區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的能力建設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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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九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20萬元。經國家級績效評估達到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的績效獎勵。市級績效評估達到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績效獎勵。 |
第九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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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條對新認定的市級鄉村振興專家大院、科普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新認定的區級科普基地、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
第十條對新認定的市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科普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新認定的區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科普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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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一條對新設立的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25萬元;市級首席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
第十一條對新設立的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市級首席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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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二條對新認定的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智能制造標桿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50萬元、80萬元。 |
第十二條對新認定的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智能制造標桿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50萬元、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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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三條重點支持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小升規企業,對于新增的通過市級以上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隱形冠軍”等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10萬元、20萬元。 |
第十三條重點支持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小升規企業,對于新增的通過市級以上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隱形冠軍”等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10萬元、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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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萬元。 |
第十四條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國家級平臺一次性給予補助1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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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對引進類高端研發機構并獲得市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新型高端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100萬元、40萬元、40萬元。 |
第十五條對引進類高端研發機構并獲得市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0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新型高端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40萬元、4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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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對新創建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
第十六條對新創建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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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對新認定的區級企業研發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
第十七條對新認定的區級企業研發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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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對新認定的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70萬元;對新認定的區級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新設立的國家級、市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動站)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20萬元。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內從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員,日常經費補助標準為每人8萬元/年,在站期間按年度申報補貼,最多支持2年,最高不超過16萬元。 |
第十八條對新認定的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70萬元;對新認定的區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新設立的國家級、市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動站)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20萬元。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內從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員,日常經費補助標準為每人8萬元/年,在站期間按年度申報補貼,最多支持2年,最高不超過1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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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80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獎勵(即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30萬元、15萬元。 |
第十九條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80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獎勵(即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30萬元、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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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對獲得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市級獎勵(即重慶市自然科學獎、重慶市技術發明獎、重慶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重慶市企業技術創新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
第二十條對獲得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市級獎勵(即重慶市自然科學獎、重慶市技術發明獎、重慶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重慶市企業技術創新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均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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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新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產品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
第二十一條對新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產品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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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鼓勵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新產品產業化。對登記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內進行產業化并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其年銷售收入(特指連續12個月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產品補助不超過50萬元,單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第二十二條鼓勵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新產品產業化。對登記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內進行產業化并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其年銷售收入(特指連續12個月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產品補助不超過50萬元,單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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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開展應用技術、基礎理論及軟科技研究與開發,對在本轄區內獲得科技成果認定登記并取得相關證書的成果,每件給予一次性補助0.2萬元。 |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開展應用技術、基礎理論及軟科技研究與開發,對在本轄區內獲得科技成果認定登記并取得相關證書的成果,每件給予一次性補助0.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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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對企業進行技術合同交易登記的項目,經國家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根據企業實際技術合同交易額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單個企業當年技術合同交易認定登記累計補助不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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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 |
第二十四條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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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 |
第二十五條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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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專利第一申請人申請地址在重慶市長壽區,獲得歐美日發明專利授權的,補助5萬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補助1.5萬元/件,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3個國家或地區;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補助1萬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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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對完成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規上企業或有效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 |
第二十七條對完成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規上企業或有效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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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對通過長壽區申報并獲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給予國家津貼的1:1配套補助。 |
第二十八條對通過長壽區申報并獲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給予國家津貼的1:1配套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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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開展“創新人才、創業人物”評選活動,給予適當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
第二十九條開展“十大創新人才、創業人物”評選活動,給予適當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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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實施生物醫藥、精細化工、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等科技專項,給予資金扶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
第三十條實施生物醫藥、精細化工、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等五大科技專項,給予資金扶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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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區科技局負責項目申報日常管理,牽頭制定項目申報實施細則,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統計局、區科協、區市場監管局、長壽經開區創新服務中心、長壽高新區配合。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籌集管理,長壽經開區財務局、長壽高新區配合。區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
第三十一條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區科技局負責項目申報日常管理,牽頭制定項目申報實施細則,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統計局、區科協、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創新服務中心、長壽高新區配合。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籌集管理,長壽經開區財務局、長壽高新區配合。區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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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符合申報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扶持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項目申報要求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項目申報辦理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區科技局公布的申報流程、時限及材料等要求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報材料由區科技局統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三)審查。部門聯合會審后報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審查。 (四)公示。區科技局對審查符合條件的研發創新項目在長壽日報、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并收集反饋意見,受理書面異議。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五)兌現。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報區政府審定批準后予以兌現。 |
第三十二條符合申報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項目申報要求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項目申報辦理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區科技局公布的申報流程、時限及材料等要求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報材料由區科技局統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三)審查。部門聯合會審后報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審查。 (四)公示。區科技局對審查符合條件的研發創新項目在長壽日報、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并收集反饋意見,受理書面異議。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五)兌現。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報區政府審定批準后予以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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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認定主體是國家、重慶市、長壽區相關主管行政管理部門和權威機構。 |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認定主體是國家、重慶市、長壽區相關主管行政管理部門和權威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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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鼓勵扶持的項目未能與國家、市扶持的項目相對應或遇重大事項需另行安排的,由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研究確定。 |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鼓勵扶持的項目未能與國家、市扶持的項目相對應或遇重大事項需另行安排的,由區創新驅動發展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研究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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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的條款與區內其他獎勵補助辦法重復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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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1月29日印發的《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扶持辦法〉的通知》(長壽府發〔2021〕6號)同時廢止。 |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0月17日印發的《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扶持辦法〉的通知》(長壽府發〔2019〕4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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