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4852A/2025-0001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洪湖鎮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1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加強引導,應保盡保。引導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切實維護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合法權益,確保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保盡保。
(二)先繳后補,應補盡補。符合享受繳費補貼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之后享受繳費補貼。
(三)合理分段,等額補貼。對符合享受繳費補貼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按不同年齡確定繳費補貼年限,并在確定的補貼期內實行等額繳費補貼。
二、參保方式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按規定參加對應險種的基本養老保險。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當月,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養老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直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補貼
(一)補貼對象
1.補貼對象是指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人員。
2.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
(1)按照或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二)補貼標準
1.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在我市區片綜合地價公布或調整時調整。
2.補貼年限。
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如下: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2年;
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3年;
……
女性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補貼年限為15年。
(三)補貼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發放給本人。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后,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記入其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本人參保繳費憑證申請領取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1)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重新核定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3)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給本人。
(4)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征地時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四)其他事項
1.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服刑人員等因政策規定暫不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繳費補貼暫停發放或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按本通知規定分類處理。
2.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不重復享受繳費補貼;將其當年應享受的繳費補貼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補貼計發方式按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式執行。
4.補貼對象因死亡、出國定居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再享受繳費補貼。
四、資金來源
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按規定在征地社會保障費用中列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減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的確定、籌集、發放等工作,并根據繳費補貼發放工作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市人力社保局要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二)各區縣征地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繳費補貼對象及補貼年限等確認工作。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協助區縣財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工作。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征地社會保障費用的管理工作。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養老保險參保繳費、養老金待遇計發等工作。區縣信訪、農業農村、水利、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六、其他事項
(一)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文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所涉及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再適用渝府發〔2008〕26號文件。
(二)2021年7月1日起,我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再適用渝府發〔2008〕26號文件。
(三)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文件實施前,已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所涉及的征地安置人員,以及已按照或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原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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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