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中央、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和指示;研究制定并發布經開區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政策。
2.配合擬訂經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規、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負責經開區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選址定點;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經開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按照規定權限負責經開區內建設工程審批、建筑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負責市容環境管理。
3.負責制訂和實施經開區產業發展計劃;負責經開區招商引資工作,研究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并負責監督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進區投資項目、科技開發項目。
4.負責經開區國民經濟的綜合統計、專項統計工作。
5.負責經開區財政預算、財政收支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及審計,統籌安排財政專項資金。
6.負責經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
7.負責監督、協調及協助管理有關部門在經開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