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發生欠費后再補繳是否影響生育保險待遇?
我市生育保險與職工醫保于2017年合并實施,《重慶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渝人社發〔2017〕19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合并實施后,參保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次月起停止兩項保險的待遇。參保單位欠費在3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欠費及滯納金后,按規定支付兩項保險待遇。欠費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足額補繳欠費及滯納金后,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不予支付,欠費期間其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欠費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兩項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漏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工資,給職工生育生活津貼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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