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的評價標準是什么?
根據《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飲水安全評價指標主要有4項: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證率。
(1)水量:豐水地區每人每天能夠獲得的飲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為夠用,35升以下為不夠用。缺水地區每人每天能夠獲得的飲用水量在20升及以上為夠用,20升以下為不夠用。
(2)水質:根據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的水質檢測機構和有CMA資質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可作為水質評價依據。對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戶,可采用“望、聞、問、嘗”等簡單適宜方法進行水質現場評價。
(3)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戶、單次取水時間20分鐘及以內,或取水水平距離800米及以內,或取水垂直距離80米及以內,可評價為便利。牧區可適當放寬要求。
(4)供水保證率:一年累計停水斷水和水量不滿足標準規定的時間不超過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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