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7500956438/2024-00004 | [ 發(fā)文字號 ] | 渝審發(fā)〔2023〕38號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fā)布機構 ] | 長壽區(qū)審計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4 | [ 發(fā)布日期 ] | 2023-07-16 |
重慶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 《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重慶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
《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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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自治縣)審計局,兩江新區(qū)、萬盛經(jīng)開區(qū)審計局,市局各處室、市審計中心:
????《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jīng)市局2023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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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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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審計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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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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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本市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市、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根據(jù)需要可以對本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細化量化,但不得與本基準相抵觸。
第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jīng)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jù)的;
(六)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六條??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jié)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jié)且不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jié)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又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又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八條??市審計機關適用本基準可能出現(xiàn)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經(jīng)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作為執(zhí)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適用本基準可能出現(xiàn)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報請市審計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九條??市、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shù)模瑧斠婪ㄖ鲃印⒓皶r糾正。
第十條??市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和監(jiān)督。
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處罰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市審計機關可以責成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處罰決定被撤銷后需要重新作出的,市審計機關可以責成區(qū)縣(自治縣)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本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高于”“低于”,不包括本數(shù)。
第十二條??本基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渝審發(fā)〔2022〕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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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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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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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法依據(jù)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 |
適用條件 |
裁量階次 |
具體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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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
|
被審計單位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未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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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但對審計工作開展造成一定影響的。 |
減輕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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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被審計單位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正常開展造成較低影響的。 |
減輕 |
對被審計單位處低于5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2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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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一定影響的。 |
從輕 |
對被審計單位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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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
一般 |
對被審計單位處高于15000元低于35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高于6000元低于14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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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
從重 |
對被審計單位處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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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可研、勘察、設計、環(huán)評、招標、施工、監(jiān)理、供貨、咨詢等審計調查對象違反《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
《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四條。 |
《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審計調查對象由審計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主動改正但是對審計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一定影響的。 |
減輕 |
對審計調查對象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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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改正,影響審計工作開展的。 |
從重 |
對審計調查對象處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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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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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輕微,有減輕處罰情形的。 |
減輕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低于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2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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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較輕,有從輕處罰情形的。 |
從輕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違法所得2.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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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較重的。 |
一般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高于違法所得2.2倍低于違法所得3.8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高于6000元低于14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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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嚴重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 |
從重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違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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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輕微,有減輕處罰情形的。 |
減輕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低于5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2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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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較輕,有從輕處罰情形的。 |
從輕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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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較重的。 |
一般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高于15000元低于35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高于6000元低于14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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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 |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 |
從重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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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審計調查對象違反《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高估冒算、虛報套取、關聯(lián)交易等方式騙取項目資金。 |
《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六條。 |
《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十六條“審計發(fā)現(xiàn)審計調查對象以高估冒算、虛報套取、關聯(lián)交易等方式騙取項目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較輕 |
情節(jié)輕微,有減輕處罰情形的。 |
減輕 |
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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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有從輕處罰情形的。 |
從輕 |
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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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jié)較重的。 |
一般 |
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高于9500元低于155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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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jié)嚴重的。 |
從重 |
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