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等8部門 關于長壽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政策問答
一、出臺《通告》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長江流域實行全面禁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決策。全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壓緊壓實政治責任,細化實化政策舉措,扎實有效推動落實。全區長江66艘漁船、122名漁民的退捕任務目前已全部完成,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基本到位,打擊非法捕撈保持高壓態勢,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禁捕退捕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為持續深入打贏打好長江“十年禁漁”攻堅戰持久戰,強化禁捕管理、維護禁捕秩序將是下一階段重點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的有關規定,需出臺《重慶市長壽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禁捕范圍、禁捕時間和禁止類型。
二、關于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我區有哪些具體規定?
長江長壽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已于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
除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全區其他重點水域,具體為龍溪河、御臨河、桃花溪、焦家河、干灘河、張巴河、高洞河、但渡河、雙龍河、萬順河、古佛河、鍋鑼溪、打漁溪、大洪河、龍河、沙溪河、大過河、晏家河,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全面禁捕。
三、關于禁止類型,我區有哪些具體規定?
《通告》規定,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禁止生產性捕撈,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銷售在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捕獲的漁獲物。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垂釣。除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全區其他重點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釣,其他時間內的垂釣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什么是扎巢采卵?
長江多種魚類在水草叢中產卵,魚卵黏附在水草表面孵化。在魚類人工繁殖技術還不成熟的時期,生產上會使用樹枝、青草等材料札成魚巢,放在江河中吸引魚類產卵,將魚巢連同魚卵取出在人工環境中孵化,為水產養殖提供苗種。
目前大多數養殖魚類已經可以依靠人工繁殖獲得充足的苗種,但仍可能有些人出于經濟利益等因素在江河中扎巢取卵。這一行為可能降低野生魚類資源的自然補充量,影響水域生態平衡,因此《通告》規定了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禁止扎巢采卵。
五、為什么要禁止銷售非法漁獲物?
“沒有買賣才沒有傷害”。因此必須堅決斬斷非法捕撈、運輸、銷售的地下產業鏈,通過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行為,斬斷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產業鏈,引導消費者文明理性消費,自覺抵制長江“野生魚”,積極營造“廠家不造、水上不捕、市場不賣、餐館不做、群眾不吃”的社會氛圍,形成人人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有效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水產品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要求,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禁止水產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市場主體上市交易非法漁獲物;禁止以類似“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廣告噱頭的宣傳營銷行為。對涉嫌銷售非法漁獲物,或者虛假宣傳、誘導欺詐消費者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我區對垂釣區域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垂釣。除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的禁捕區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釣。
七、在允許垂釣的區域和時間內,對釣具、釣法的具體規定?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規定:在允許垂釣的區域和時間內,嚴禁使用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釣具、釣法及各類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鼓勵使用人工釣餌或仿生餌。
八、在允許垂釣的區域和時間內,哪些釣具、釣法允許使用,哪些是屬于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釣具、釣法??
《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規定,嚴格禁止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原則上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的釣具、釣法,不得使用各類探魚設備或視頻裝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
九、對垂釣漁獲物有何規定?
嚴格禁止垂釣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對于誤釣的應當及時放回原水體;嚴格禁止對漁獲物進行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十、對禁用漁具、漁法有哪些規定?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的公告》(渝農發〔2010〕26號)規定:禁止使用張網、拖網、空鉤延繩釣、武斗竿、迷魂陣、抬網、板罾、攔河繒(網)、密眼網(布網、網絡子、地籠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光誘捕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水獺進行捕撈;限制使用魚鷹進行捕撈。
十一、從事非法捕撈、違規垂釣、非法制售禁用漁具、銷售非法漁獲物、涉漁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漁船上放置炸藥、毒藥、電捕漁器的,予以沒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撈或者銷售、收購、經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規定采卵撈苗或者捕撈懷卵親體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六)捕撈、銷售未達到可捕撈標準幼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七)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撈的,沒收魚鷹、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八)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從事游釣的,責令停止;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4.《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四十條:阻礙漁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盜竊、哄搶或者破壞漁具、漁船、漁獲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二、市民發現有非法捕撈、違規垂釣、非法制售禁用漁具、銷售非法漁獲物、涉漁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犯罪行為線索時,如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廣大市民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線索時,可以撥打公安機關、區農業農村部門、區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投訴舉報電話,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會及時進行處置;也可以撥打110(公安)、12316(農業農村)、12315(市場監管)進行投訴舉報,轉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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