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答】《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問:違反《通告》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范圍內進行獵捕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span>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span>
問:禁獵區和禁獵期劃定后什么情況下才能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答: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必須依法依規報批。
問:遇到違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怎么辦?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對違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情況,及時向區林業局或區公安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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