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經濟信息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序號 | 類別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名稱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 | 備注 |
| 1 | 行政處罰 |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 擬罰款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
| 2 | 行政處罰 | 燃氣經營者和液化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 擬罰款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 |
| 3 | 行政處罰 | 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4 | 行政處罰 | 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5 | 行政處罰 | 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6 | 行政處罰 | 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7 | 行政處罰 |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8 | 行政處罰 | 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9 | 行政處罰 | 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10 | 行政處罰 | 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 11 | 行政處罰 |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 | 擬對單位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罰款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12 | 行政處罰 | 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 | 擬對單位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罰款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13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 擬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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